20日,深圳私家侦探郑凡在他的奥一网博客“我在深圳做私人侦探的日子”里发布了一份“包养协议”——广州天河附近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女大学生郭芳(化名)与私企老板陈铭(化名)签下的为期3年的包养协议。
协议中,除了规定陈铭每月支付1万元生活费的内容外,其他条款都是郭芳自己草拟的,包括每周双方发生关系的时间、双方权利义务等,郭芳承诺协议期间不找男朋友、不与他人上床。郭芳天真地认为,这份协议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,能维护自身的权益。
郭芳的认识当然是错误的,因为签订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,固然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作为保障,但有个底线是不能碰的,那就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。包养二奶和被包养当事双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;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,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;如果情节严重甚至要被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,那就是犯罪了。
犯罪行为要被法律追究,当然不受法律保护,当事人一方居然还要“立字为据”,另一方也就签了,似乎二人生怕男方的老婆(包括该老婆派来的私人侦探)以及公检法机关凑不到材料、找不到证据……这样的荒唐事只有涉世不深的女学生才能办出来。可想而知,她也不是啥好学生,因为在大学一年级,都要开一门名为“法律基础”的课程,但凡稍有一些法律意识,也不会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。
我忽发奇想,如果一个女大学生就是想用书面协议的方式,把自己与大款的包养行为确定下来,确保自己获取稳定的包养费用,不至于“舍了孩子没套到狼”呢?
办法是有的,女学生要注意,一定不能直书《包养协议》,尽管你做的是那么一件事情,却切切不可那么平铺直叙。不说是包养,说是什么呢?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按照《赠与协议》的蓝本,设定一个附条件(比如以恋爱关系存续为条件)的捐赠法律关系;再一个办法是签一个《借款协议》,比如三年包养的费用是一月1万,总价是36万,那么就签署一个男方欠女方36万,按月归还、三年还清的协议,这样的协议显然是可以据以“见官”(到法院打官司)并争取到应得之财产权利的。